贵阳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自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18年,是一家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服务和一定的管理职能的市级社会团体组织。接受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和指导 。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协会章程开展工作。 协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严防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提升协会成员易制毒化学品行业自律管理水平,加强行业服务,做好相关企事业单位成长性服务、信息、人力资源服务,为禁毒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为贵阳市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作出贡献。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制定、推广行业内各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出口行为准则和管控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事业间联系、协作及互相监督; (二)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联系沟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事业与政府部门合作,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改进工作; (三)宣传法律法规,督促各单位遵守国家规定,发现违规违法线索及时报执法机关查处;帮助企业对员工的培训;集中行业人员、信息、技术优势,落实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四)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企事业提供法律、信息服务和其它服务,促进企事业间商务信息、技术等的交流,互利互惠,共同繁荣; (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承办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安排的行业调查及其他交办任务。 贵阳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自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贵阳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自律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生产、使用、销售、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升会员易制毒化学品行业自律管理水平,为会员服务。协助、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严防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阳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贵阳市公安局。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18组团3栋1单元9层1号 。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遗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团体健康发展。 第九条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制定、推广行业内各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出口行为准则和管控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事业间联系、协作及互相监督; (二)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联系沟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事业与政府部门合作,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改进工作; (三)宣传法律法规,督促各单位遵守国家规定,发现违规违法线索及时报执法机关查处;帮助企业对员工的培训;集中行业人员、信息、技术优势,落实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四)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企事业提供法律、信息服务和其它服务,促进企事业间商务信息、技术等的交流,互利互惠,共同繁荣; (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承办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安排的行业调查及其他交办任务;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据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67%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或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六条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会员代表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七条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九条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十一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前,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经2018年 10月 1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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